|
【第 159 頁:版面影像】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、署理宜蘭縣正堂沈,為給照管業事。本年六月十八日,據本城民人石復興等呈稱:伊於光緒五年十一月間,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,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,坐落西勢荖蔚莊,經丈四分九釐零。其田東至李天泰田,西至水溝,南至朱春合田,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。寫立杜賣一紙,併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,契經投稅,年納中則租賦;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,居室單契焚燬無存,叩乞給照,以憑管業等情。據 【第 160 頁:版面影像】 此,當經飭查去後,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稟覆,以各項核對相符,併取各切結前來。除批示外,合行給照付管,為此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,不許越界侵佔他人地段,致滋事端,毋違,須炤。 計開: 一、照給小租戶石復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釐零,東至李天泰田,西至水溝,南至朱春合田,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。 右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准此。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。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。 縣行。 對訖。光緒十三年十月丈,吧字第二七號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