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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

【第 1628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

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、蔡履和,侄振坤、肇基等,有承祖遺下祀業店屋一座五進,併後落回向一小進;店前覆順亭,坐落城外頂南河街,從城邊算起第七座,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餉五間。此店前四進原稅與石鼎美號為貨棧,後一進連回向一小進,係崖自己居住。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,連遭兩次回祿,前四進併覆順亭被燒燬折,隻有空地僅存,崖居住後落一進及回向一小進而已。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號自己店屋畔連,今鼎美欲歸一起蓋,將他承買陳家外宮後街店一座三進,託中向崖等對換,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,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,又貼咸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,共佛六百元。崖等兄弟叔侄相議,忝屬久年稅戶,願甘同立約字對換。其應貼佛銀四百元,

【第 1629 頁:版面影像】

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,即日同中收訖;其外宮後街店三進各帶樓,美亦立紂字併繳上手,付崖等執掌。其店現開張榮源號,店稅將咸豐二年起,亦對付交崖等掌收,將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,隨即搬空,及被燒店地計五進併店後回向一小座,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,俱各對交鼎美號前去永遠掌管,以為己業,任聽拆卸起蓋店屋,不敢異言。從此一換終休,日後不敢再言翻異,別生事端。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,與他人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;如有不明等情,崖等自出首抵擋,不干鼎美之事。此係兩願,併非抑勒,口恐無憑,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,併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,共五紙,一併付執為炤。

即日同中收過鼎姜號來現貼佛銀六百元完足,再炤。

咸豐元年九月日。

書字(履和自筆)

為中人張遠觀、楊神求

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、履和、振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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