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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五四 合約字

【第 1630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四合約字

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,同胞侄錫元、錫良、錫得、錫恭四房,合五大房等,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,坐貫霧裡薜內湖莊過溪,土名待老坑。前年已墾成田者,經已立約分管明白;續後再墾之田,永遠存為公田,不許變賣。約內之人自墾者,永遠耕作,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斗正;早晚二季對半攤納,不得增多減少。外人在界內所墾之田,依時約租。約前已經栽植茶樹及桂竹者,存為公山。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,不能耕作,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,踏明界址,付元永遠收租,為日食之資。其余未墾之田及山場,踏明界址,作五份均分,拈鬮為定,不得爭長競短,致傷和氣。此係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,至公無私,各無反悔,今欲有憑,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,各執一紙存炤。

批明;約內之人墾新田租額,錫良、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;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斗正,再炤。

再批明:崩山桂竹林一所,出高培賢,限耕二十年,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,再炤。

【第 1631 頁:版面影像】

再批明:茶稅山立約限年,至限滿之日,每年每擔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,再炤。

再批明:錫良、錫盛小租粟一石,良應納粟四斗,盛應納粟六斗,再炤。

道光七年(丁亥)二月日。

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、錫元、錫良、錫得、錫恭

再批明:歷年所收公租粟、公山稅銀,交五福收存,或出借或公用,出入數俱登記在簿,再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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