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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五六 典契字

【第 1633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六典契字

同立典契字人崙仔頂莊張抱、張化二人等,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,願將大契抽出田二坵、園一坵,過丈受種一分三釐八毫八絲、一分二釐七毫六絲、一分二釐六毫七絲,計共三分九釐三毫一絲,址在過溪洋,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釐六毫正。今因乏銀要用,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,外托中引就向與頂崙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,

【第 1634 頁:版面影像】

三面言約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。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;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,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,收成納課抵利。限約十二年終月滿,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,銀主不得刁難;如至期無銀可贖,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,收成納課抵利,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。保此田園果係是抱、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,與別房親人等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;如有不明,抱、化二人同出頭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係二比甘願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今欲有憑,同立典契字一紙,合共二紙,付銀主收執,以為永遠存炤。

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,再炤。

嘉慶十八年月日。

知見人張仔有

為中人張仔謨

代書人謝日新

同立典契字人張抱、張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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