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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五七 胎借銀字

【第 1634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七胎借銀字

【第 1635 頁:版面影像】

立胎借銀字人鳳山里後厝莊長、二、三房張鐵、張、張添等,有承祖父張品、張安老遺下公業應得份田一段,受種一甲三分,坐落土名在鳳山里後座厝社面前洋,大小租連共七坵,併帶水泉堀一口,樹木在內,灌溉此田,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。其田東至溝,西至林宅田,南至呂宅田,北至大路,四至明白為界。今因乏銀費用,願將此業胎借,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,托中引就向與本城內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。其銀隨即同中交訖;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。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,不論豐歉之年,利息不敢拖欠;如有拖欠利息,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,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。其歷年應完租粟,鐵等自當炤舊完納,將租單交付銀主收存,不得異言生端。不拘年月,聽借主備銀,原契贖回,不得刁難。保此田係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得物業,與房親人等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歷不明為礙;如有不明,鐵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係二比甘願,有借有還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同立胎借字一紙,併上下手契七紙,共八紙,丈單、租單各二紙,付執為炤。

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,再炤。

一、批明: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,大冬納利粟六石,合共二十四石,不能減少。二比兩願,批明,再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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