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搜尋:    ※進階搜尋
◆叢刊目錄:  
  ◆您的位置: 首頁【叢刊目錄】→第150種:臺灣私法物權編 →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→第六節 公業→第五八 過耕當田契字
操作說明
 ◇目錄瀏覽
. 瀏覽叢刊目錄
.開啟書籍目錄網頁
.瀏覽書籍目錄網頁
.開啟文章內容網頁
 ◇文章內容瀏覽
.瀏覽文章的內容
.瀏覽版面影像
.在首頁、書籍目錄、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
 ◇搜尋全文資料
.簡易搜尋
.使用布林邏輯符號
.進階查詢
 ◇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文章列表
 

  第五八 過耕當田契字

【第 1636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八過耕當田契字

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,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、意蘭、帝宗、世權,暨眾房等,有承祖上遺下嘗業數處,因先前叔侄互較,和科派公項幫貼,以致嘗業典出三段。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釐正,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。其田東至溪,西至圳溝,南至本家田,北至本家坽仔田為界,四至界址明白。今因本年十月間,叔侄爭較,經請本家瓊選先生、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,以存煙祀,議將此田贖歸,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、風瑞出首將香祀承典,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。其銀即日交收足訖,付眾以贖莊尾園併潭墘仔田共二段,以為祀業;此一

【第 1637 頁:版面影像】

段隨即踏明界址,付與銀主掌管招耕,收稅納租。不拘年限,如眾有銀取贖,應作祀田,銀主不得刁難。此係眾房甘願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合立典契字一紙,付執為炤。

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,再炤。

一、批明: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,一時莫能尋出,日後如有取出,不得滋事,此炤。

一、批明:此田若贖契之年,四月荳交接,不得拖延,此炤。

一、批明:此田近溪倘若崩陷,必須備足契銀取贖,不得因崩不贖,合應此炤。

光緒三年(丁丑)十月日。

代筆人族長維宸

為中族長達青

場見房長吉品

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張帝宗、張功運、張意蘭、張世權

一、批明:中金花紅銀二元,日後贖之日,將銀送還銀主,無利息,批明,為炤。

.本文顯示:共  1  頁 .目前位置:第 1 頁
 
回到最上面
建議使用瀏覽器: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.0以上版本  最佳瀏覽解析度:800 × 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