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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

【第 1638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

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、長房孫媽生、三房族長由成、五房由新、次房孫丹心、四房國富、六房孫光選等,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,原係六房輪收公業。前道光四年間,因公費乏用,就應收租額,抽出王慎齊等後開各佃滿斗租穀計共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,存為每年祭祀等費。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穀一十石正,其余一切租額,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;所有應完供課餉、升款及採買頂項,亦概歸蘇振惠完納。當經呈請縣主出示監收,併蘇家呈請出示諭佃完納各在案,迄今有年,歷管無異。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,無力完納,爰再六房公議,願將此留存祭祀租穀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,以完供餉課項。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,外托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,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。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;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;應完陳健挺戶下正供穀一十石,歸銀主前去完納,永為己業,不得阻擋。保此大租果係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,與別房叔侄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穀交加來歷不明等情;如有此情,相泉等子孫自當出首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係兩願,各無抑勒反悔異言。一賣千休,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。所有上手大契,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內,無從分拆。今欲

【第 1639 頁:版面影像】

有憑,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,付執為炤。

即日同收過契內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,再炤。

稟契後批明收銀二十元,共銀四百三十九元,合稟明電核。

道光十年十一月日。

為中人蘇五等

知見趙相泉公記

代書人趙伯瑜

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

次房趙丹心

三房族長由成

四房國富

五房趙由新

六房光選

計開佃名:

王慎齋年該租穀三十六石六斗八升八合。又頂陳光卻年該租穀七石。又頂楊神、楊公年該租穀七石二斗六升,王瀛齋年該租穀五石五斗四升五合,主福年該租穀七石八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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