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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六○ 杜賣絕契字

【第 1640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六○杜賣絕契字

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里大社莊蘇球琳,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,琳同兄弟等奉母命,將父所遺等業憑鬮均分外,另抽公業一十三宗,以為輪流祭祀資用,各房鬮書均載炳據。後因球琳應份業內之原買過蘇學海園一坵八分,該園堪葬祖墳,于是七房公議,以祭祀公業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內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,各炤契掌管收租納課,各對換明白。毬乏銀應用,願將應份鄭綿圍仔內社前田七坵計七分,帶埤水一口三分,應得一份灌溉,年納蘇拔萃戶名供穀一石六斗六升六合,東至林宅田,西至林宅田,南至圳溝,北至本宅田炤界,併帶圍仔內莊埤水出賣。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,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吳綿記出頭承買,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。其銀即日同中收訖;立將該田

【第 1641 頁:版面影像】

併帶埤水,炤界交付銀主掌管,收租納課。球一賣千休,永斷葛藤。保此田係球應得之業,併無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等情;如有不明,球自出頭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其上手契因盜被失,不能繳連,後日檢出,不堪行用。此係俱各甘願,合立杜賣絕契一紙,付契為炤。

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,再炤。

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。

知見人母馬氏

為中人蘇秋雨

代書人(自筆)

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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