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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四四 諭示

【第 160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四四諭示

候補府正堂、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,為稟請蓋印,俾便還管事。據林安然稟稱: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,將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,因賊反亂,印契被搶失落,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,交然代請蓋印等情。據此,查陳媽球前

【第 161 頁:版面影像】

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;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,足為管業憑據,准其存案,毋庸蓋印,合飭領回。為此,諭仰林安然知悉,而便備具領狀繳案,將陳媽球所交之契,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,特諭。

右諭准此。

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。

府正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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