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搜尋:    ※進階搜尋
◆叢刊目錄:  
  ◆您的位置: 首頁【叢刊目錄】→第150種:臺灣私法物權編 →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→第六節 公業→第六七 鬮書字
操作說明
 ◇目錄瀏覽
. 瀏覽叢刊目錄
.開啟書籍目錄網頁
.瀏覽書籍目錄網頁
.開啟文章內容網頁
 ◇文章內容瀏覽
.瀏覽文章的內容
.瀏覽版面影像
.在首頁、書籍目錄、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
 ◇搜尋全文資料
.簡易搜尋
.使用布林邏輯符號
.進階查詢
 ◇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文章列表
 

  第六七 鬮書字

【第 1654 頁:版面影像】

甲二分,在大圳墘內,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,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斗,付與竹竿執掌,永為己業,批明,炤。

一、長房鬮分物業條段(以下略)。

一、次房鬮分物業條段(以下略)。

一、三房鬮分物業條段(以下略)。

一、批明: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,誠恐衣食不繼,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,付他養贍。莊氏身後,此穀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,炤鬮輪流,不得違約,批明,再炤。

一、批明: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,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。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,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;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,可為己業,批明,再炤。

一、批明:光緒四年,抽出簡欽,即天標,田園共一宗,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,再炤。

.本文顯示:共  2  頁 .目前位置:第 2 頁
[上一頁] [最前頁]
[1] [2]
 
回到最上面
建議使用瀏覽器: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.0以上版本  最佳瀏覽解析度:800 × 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