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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654 頁:版面影像】 甲二分,在大圳墘內,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,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斗,付與竹竿執掌,永為己業,批明,炤。 一、長房鬮分物業條段(以下略)。 一、次房鬮分物業條段(以下略)。 一、三房鬮分物業條段(以下略)。 一、批明: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,誠恐衣食不繼,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,付他養贍。莊氏身後,此穀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,炤鬮輪流,不得違約,批明,再炤。 一、批明: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,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。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,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;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,可為己業,批明,再炤。 一、批明:光緒四年,抽出簡欽,即天標,田園共一宗,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,再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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