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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658 頁:版面影像】 同治五年十二月日。 代筆族叔祖慶雲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鬮書字何連英、何連乞、何連正 一、批明:沓田公租穀七石正,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,炤。 一、批明:承公租穀九石六斗正,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,週而復始,各不得拖過期限,聲明,炤。 一、批明: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,中間抽出為公廳,左右尚剩四間,連正侄忠義應得,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,別房不得混佔,炤。 一、批明: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,稅銀歷年母親收為養贍之資,聲明,炤。 【第 1659 頁:版面影像】 一、批明:土籠間租七石,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,利息逐月加二行;若要贖回之時,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,或不均攤齊足,不能相爭此業,炤。 一、批明: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,係是連英收存,後日行用,不得刁難,炤。 光緒十年十月日。 再調處表兄林華袞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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