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搜尋:    ※進階搜尋
◆叢刊目錄:  
  ◆您的位置: 首頁【叢刊目錄】→第150種:臺灣私法物權編 →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→第六節 公業→第六九 鬮書字
操作說明
 ◇目錄瀏覽
. 瀏覽叢刊目錄
.開啟書籍目錄網頁
.瀏覽書籍目錄網頁
.開啟文章內容網頁
 ◇文章內容瀏覽
.瀏覽文章的內容
.瀏覽版面影像
.在首頁、書籍目錄、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
 ◇搜尋全文資料
.簡易搜尋
.使用布林邏輯符號
.進階查詢
 ◇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文章列表
 

  第六九 鬮書字

【第 1658 頁:版面影像】

同治五年十二月日。

代筆族叔祖慶雲

知見堂伯五子

兄俊哲

母舅人尤成家

在場父親國珍

母親尤氏

立鬮書字何連英、何連乞、何連正

一、批明:沓田公租穀七石正,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,炤。

一、批明:承公租穀九石六斗正,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,週而復始,各不得拖過期限,聲明,炤。

一、批明: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,中間抽出為公廳,左右尚剩四間,連正侄忠義應得,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,別房不得混佔,炤。

一、批明: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,稅銀歷年母親收為養贍之資,聲明,炤。

【第 1659 頁:版面影像】

一、批明:土籠間租七石,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,利息逐月加二行;若要贖回之時,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,或不均攤齊足,不能相爭此業,炤。

一、批明: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,係是連英收存,後日行用,不得刁難,炤。

光緒十年十月日。

再調處表兄林華袞

堂兄振英

族叔福全

代書益輝

.本文顯示:共  2  頁 .目前位置:第 2 頁
[上一頁] [最前頁]
[1] [2]
 
回到最上面
建議使用瀏覽器: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.0以上版本  最佳瀏覽解析度:800 × 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