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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七一 甘願歸就田契字

【第 1661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

同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、三房陳梓、四房陳閩等,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,址數不計,併帶厝地一段,坐落土名北投莊。其田東至竹圍路腳,西至陳玉麟田,南至路,北至車路各為界,四至界址明白。其田寮地厝宅併稻埕、菜園、雜物等項,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,西至田,南至小溝,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,年配納大租

【第 1662 頁:版面影像】

粟七石二斗,併帶溪圳水通流灌溉,均載大契內明白。此田本係四房公業,因道光二十八年間,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,時二房金標併無花押。至同治元年十一月,標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,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年。本年間,梓等三房出首爭較,致控公庭,蒙廳憲向傳集訊明;此業既經二房標自己贖回,今欲較歸公業,自應炤份攤出價銀,付標收還。即斷令長乞、三梓、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併契,當堂交標收執,按年輪租田仍歸標永耕,不准資賣,將契硃批為據。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,掛借甚多,不能坐候輪收,願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買為私業。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標備出長、三、四房應份田價,付乞等收回。幸標聽從備頂,即日乞,梓、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,併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。自此收租納課,以及佃耕作,永歸二房標掌管承為己業,與乞、梓、閩等三房毫無干涉,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覬覦求借諸事。恐口無憑,合立甘願就田契字一紙,付執為炤。

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、三、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,再炤。

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。

公親陳樹升、休紹唐、高士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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