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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八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

【第 1685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八盡歸管墾業股份字

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新傳,緣于光緒十年間,同夥命有公號金永昌,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,備本設隘,招佃開闢,坐落土名桂竹林、東坑、新老北寮、打鹿坑等處,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內註明。旋又稟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炤為據。邇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,經已報丈陞科,爰集四大股夥前來商議,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,按作十六小股,傳應得一大股額份,議定隘費一切炤股徵派,以期日增加闢成業。不料自前年以來,生番猖獗四出,戕害難堪,兼之用費浩繁,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,不敷太多,自思無力再徵本與夥雇隘把守,不得已,情願抹銷前費,將此應得

【第 1686 頁:版面影像】

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,自行加備資本,開闢成田,任憑炤股均分。即日立字畫押,經公場見交付明白,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,俱不干傳之事;其墾內既開成、未開成田園、埔地、山林、樹木,以及造有屋宇、所栽百木等項,亦俱與傳無干。自歸以後,寸土無留,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,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,另生枝節。此係自己甘願,併無逼勒,口恐無憑,今欲有憑,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,併帶合約一紙,共三紙,付執為炤。

即日批明: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,係承股份人之事。其既成未成田園、埔地、山林、百木等項,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炤股均分,概與傳無涉,立批,再炤。

光緒丙申年五月日。

在場見劉慶梅、劉育英、邱阿玉、林際春、林際興、林際安

代筆人廖奮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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