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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九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

【第 1687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九盡歸管墾業股份字

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,緣于光緒十七年間,承頂劉育英同夥公號金永昌,徵本墾闢桂竹林等地方,四大股作十六小股,中應得有兩小股。今因生番猖獗,用費浩繁,墾內所租粟山土,供給隘務尚多不敷,應炤股份徵墊。梅自思無力再徵,不得已,情願抹銷前項,將此應得小股兩股之業,盡歸與墾夥劉緝光掌管,任憑自行加備資本,設隘防番,墾闢成業。即文字捺印,經公場見交付明白,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,不干梅之事;至墾內既成未成之田園、埔地、山林、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各等項,亦概與梅無干。自歸管後,永斷葛藤,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。此係自己情願,併無逼勒,口恐無憑,合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一紙,併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,共二紙,付執為據。

即日批明:此墾業股份,係向劉育英應得一大股,執「利」字號合約內承頂半股,各為兩小股。其「利」字號股約尚在于劉育英手內在執;如有要用,理宜取出,不得隱匿,批炤。

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。

【第 1688 頁:版面影像】

在場見黃添運、吳阿義、劉鴻光、劉育英

依稿代筆廖添容

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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