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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四七 收回銀字

【第 162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四七收回銀字

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,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,原帶墾照,今憑公親當場理

【第 163 頁:版面影像】

處,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,除潘水贖回墾照外,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,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,以給各房支領清楚。但當日所立借銀字,年深日久,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,一時未能檢出,今因銀項、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,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內之人藉端執出借字,滋生事端;如有此情,惟吳澄秋一力擔當,不干金德之事。口恐無憑,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,付金德收執為炤。

即日收回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,再炤。

一、再批明:該此段田園字據,嗣因借字遺失,故內帶字紙難以稽查,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。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,界內不論有吳熟、吳藍等戶名丈單,抑或照單,該公親自當追出,仍交還吳金德收回;如有等弊,該吳安等自應支理,不干吳金德之事。再為批明,此炤。

光緒十一年八月日。

代書人吳紹唐、母□□、番□□、榮盛、壬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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