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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二一 諭示

【第 1705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二一諭示

特調福建臺灣府臺北縣正堂、加六級記功二次楊,為縱牛殘害等事。本年三月二十三日,據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:緣鐘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,經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,應納屯租隘口糧共穀七十一石零,坐址南北投堡內木柵等處,併帶山園一所,分界耕作,眾所週知。不謂邇來林仔頭上下莊、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俗刁悍,慣縱群牛,肆行喂草。第鐘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,屢被縱牛殘害五穀,任阻莫何!登投鄉保諭止不理。伏思課由田出,田賴苗收,豈容鄰惡橫縱群牛,肆害五穀。現屆秋期,正農人插蒔之際,不蒙給示諭止,匪維課命難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。合亟瀝情匍叩,伏乞電察□餉綦重,恩准給示諭止,□橫縱知儆,課命得舒,佔德靡既等情到縣。據此,除批示外,合行出示嚴禁。為此,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、牧童、人等知悉:嗣後爾等牧養牛羊,務須在于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,小心炤顧,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內殘害田園五穀雜糧以及混□□樹木;倘有藐玩之徒,指名具稟赴縣,以憑嚴拏究治,各宜凜遵,毋違,特示。

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。

實貼溝仔墘莊曉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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