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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九 稟呈

【第 18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九稟呈

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、同知銜、候補知縣周有基,為遵飭交卸事。本年十二月十二日,奉臺灣鎮憲吳、臺灣道憲張會札開,案准藩司移開,奉督憲何批,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領軍稟: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,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,奉批:察核來文,系為因地制宜,節省經費起見,應准照行,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飭遵辦,繳文抄發等因。奉此,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,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、璞石閣委員鍾國華、南路委員周有基,按月辦理情形,雖陸續造冊送司,其中或因數目舛錯,或未造送齊全,仍屬無從查核,經分飭查催在案。此外,前山埔�堣貌嚏B岐萊等處,原委何員督辦?招墾民若干?開成田畝若干?收穫稻穀、雜糧各若干?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、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,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,將來田園成熟,炤例陞科,無從核辦,准應分別移查辦理,俾資稽核。奉批前因,除分別移行辦理外,移請希即查照,一體飭遵辦理,併即查案分晰移覆,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

【第 19 頁:版面影像】

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,剋日分飭查明造冊,通送核辦,仍將水尾、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,系何員名?移覆查考。案關奏咨要件,未便含混等由。准此,除分別移行外,合行札飭。為此,札仰該令即便遵照,毋違,此札,等因。蒙此,遵查卑職經理臺灣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,所有領收支發各墾民口糧銀米併農具、牛隻等項數目,已於本年十月二十日,分別造具總細各冊,稟呈憲鑑在案。奉札前因,遵將查明各處墾民收穫稻穀、雜糧等項併各墾民現在墾所實存數目,理合造具花名清冊,呈送憲臺察核。再,卑局事丁書併萬里得、八灣兩處馹站書夫人等薪水、工食等項,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,所有卑局原奉頒發臺南招撫局委員水質鈐記一顆併存局卷宗、農具、椅棹等件,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,一併移交署恆春縣蔡令接收管理,卑職即於是日卸辦局務,理合稟明憲鑑。為此,備文同冊具申,伏乞照稟施行。除稟某憲外,須至正稟者。

計呈花名冊一本、清冊一本。

一、正付稟:督憲何、撫憲勒、船政大臣黎、藩憲慶、善辦局憲、鎮憲吳、營務處憲張、支應局憲、本府憲周。

光緒五年十二月九日。

委員周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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