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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70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五三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岳母陳范氏,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,在下油車莊,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分明。今因先夫於前年間經已棄世,停柩在堂,未有男子,至於光緒十八年間,女子名差、女婿李清秋官,代為承買陳庵火之子,年登十二歲。自承買以後,女婿即請師擇地,然後代辦岳父安葬明白。及至本年,氏近於七月間稍有染病,與母親相議,天有不測風雲,人有旦夕禍福,富自來以後,不遵教訓,目無尊長,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。即請親戚面議,即將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、女婿收存掌管,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; 【第 171 頁:版面影像】 百年以後,將此田每年抽出小租穀二十石,與女子差作為費用;其餘尚剩三十石,亦交與女子婿掌管。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,存作年節祭祀之費,炤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墳墓。此業系是先夫自置之業,與房親人等無干。氏若得平安,上天庇祐;恐其不幸,全望女婿代為設法家中之事。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,私行典借;倘有要用之日,自當取出公看。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,無力教訓,富如敢侮慢尊長,聽其女婿教督,應當遵命,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。此皆氏同母親喜悅,口恐無憑,同立託孤字一紙,付與女子婿收存為據。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。 代筆人張贊源 在場母勇范水 知見男陳金富 在場岳母陳戴氏 立託孤字岳母陳范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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