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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74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、張石蓮、陳士頭等,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,連成一所,貫在石碇堡,土名八份寮莊。前因業界份歷久糊混,茲請公親到地調處,訂作六份均分:廖家應得三份,張家應得二份,陳家應得一份,俱各歡然聽從。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,東至立石,西至溪墘,南至立石,北至立石。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、廖清林、張安等,以為公親禮之業。其餘山場埔地物業,東至大崙分水為界,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為界,南頂至岭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派業毗連為界,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為界,四至載明,帶食大小坑水,圳路引接,通流灌溉,併帶棕、茶、竹、木、果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內。今因乏銀別用,和同妥議,願將此四至內山場埔地雜物等項,公同共賣,即託中引就與廖泰山、陳士看、陳神祐等同出首承買,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。即日當場萬慶、石蓮、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,約至丙戌年八月終,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,到時銀契兩清,俱各聽便,不得生端滋事。此系各各甘願,永無反覆,口恐無憑,今欲有據,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,付執為炤。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、石蓮、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內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,訖, 【第 175 頁:版面影像】 再炤。 一、批明: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,到時任從抽起,聲明併炤。 再批明:張家靈堆一穴,廖家靈堆一穴,批明,再炤。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。 代筆人廖清林 為中人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陳喜、廖珍、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張石蓮、廖萬慶、陳士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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