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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

【第 182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

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,為遵旨定議具奏事。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,經奉大憲奏明清釐,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,分別民番墾業,應陞應免;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,勻分耕種;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,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,撥充屯餉,詳奉憲檄飭縣遵照辦理等因。除頒發租冊,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,併出示曉諭外,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,合給丈單執照。為此,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,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穀石,遵照憲議,每石折佛頭銀一元,炤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匯繳,取具收單執照安業,仍將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;倘

【第 183 頁:版面影像】

有棍徒藉端爭佔,許齎丈單呈告赴縣,以憑拏究;該佃戶抗缺租穀,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,從嚴究治不貸,須至丈單者。

計開:

貓霧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,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,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,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,該納屯租穀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。

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。

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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