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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83 頁:版面影像】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,為遵旨覆勘事。照得通臺屯業,經奉總督部堂方,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瀉復續墾田園甲數,以盈補絀,而垂永遠。當經前分憲薛,丈明造冊詳咨。續據莊佃呈請減則,又經奉委勘詳,准各減一等在案。茲據東勢角屯佃簽請 納前來,除具詳出示給冊外,合行給單,散付該佃執照。為此,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,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,炤甲 納。收成之期,由地方官徵收,不得短少;如有強暴混爭田業,許即執單赴縣首稟,以憑拏究。該佃抗缺租 【第 184 頁:版面影像】 穀,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,從嚴究知不貸,須至丈單者。 計開: 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、吳文妹,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□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,年應 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。此戶田甲,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。
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。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日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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