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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84 頁:版面影像】 第六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、潘烏番叔侄,有鬮分字內各應得水田,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內。該和以應得田,經丈八分二釐零;該烏番兄弟應得田,四分一釐零。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釐零,前各登明在鬮分字內,各業各掌。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,將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,合領為一紙;又與陳金鑾單內抽出三分三釐零,約照一紙,計單約內共一甲五分八釐零。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,單約又難分拆,於是叔侄相商,邀同房親同堂妥議,但單約無分拆之理,所以再立約字為憑,各為管業,若要用之時,自當取出公照,各不得刁難。自此分約,各業各管,恐口無憑,同立合約字二紙 【第 185 頁:版面影像】 一樣,各執一紙為炤。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,各分執一紙是實,再炤。 一、批明:和以應得之額:水田二段,共八分二釐零,東西四至俱在各鬮分字內明白。併帶頂房鬮分字一紙,印契連司單一紙,自己鬮分字一紙,分管字一紙,新給丈單一紙,陳金鑾單內合約一紙,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,合約字一紙,共八紙,批炤。 一、批明:烏番、文通應得之額:水田二段,共肆分一釐零,東西四至俱在鬮分字內明白。併帶分管字一紙,鬮分字一紙,合約字一紙,共三紙,批炤。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。 代筆人親弟振芳 公親人親兄長清、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、侄烏番、文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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