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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185 頁:版面影像】 第六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、顏宗輝等,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,分為兩處 【第 186 頁:版面影像】 ,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;其一段在東畔,東至林初田,西至小港,南至呂家田,北至石永記田,四至明白,經丈七分五釐。其一段在西畔,東至林初田,西至小港,南至石永記田,北至石永記田,四至明白,經丈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。此田業,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之額,分管約字可據,歷掌無異。因於光緒十四年間,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,將此兩段水田聯出為丈單一紙,一甲三分九釐零,戶名系胡顏合。因輝兄弟乏銀別用,抽出東畔水田一段,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,永為己業,帶執新丈單一紙,上手石青陽、吳懷康合約字一紙,吳本三、顏宗輝合管約字一紙;輝帶執舊丈單一紙,自己鬮書一紙。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,或有要用之時,各宜取出公閱比照,不得刁難。自此立約以後,各界各掌,各課各完,不得爭長競短,致傷雅意。二比喜悅,各無反悔,口恐無憑,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,各執一紙,永遠存炤。 即日四合、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,再炤。 長發其祥。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。 代筆人林貞福 場見人胡炳南、胡火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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