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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七○ 墾諭

【第 191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七○墾諭

總、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,為給諭墾單事。照得據獅里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:土目自歸化以來,即督率合社番眾學習耕作,迄今歷有數年,所開出麻竹腳成田一段,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,西至小崁直透為界,南至陰溝為界,北至橫路石岸為界;四至界址分明,與鄰墾毫無牽涉。特恐人心難測,日久暗佔明爭,有越界址,懇乞給發墾單,以便執業,而杜侵佔等情到本總局。據此,查該土目歸化有年,能諳耕作,督率番丁開有成田,深堪嘉尚,既據聲稱四至界址併無與鄰墾牽涉,應准給墾單,以憑執業,俟後丈量,應一律定則陞科,除立案存檔外,合行給諭。為此諭,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,此諭。

右諭仰土目絲大尾准此。

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。

開字第五四號。

【第 192 頁:版面影像】

開墾成功之證:

臺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,竹北一堡獅�媬釭壑@下田八分□□絲。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,付一元七十五錢七釐。

右證開墾成功。

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新竹支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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