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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七七 諭示

【第 198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七七諭示

恆春縣正堂陳,為出示曉諭事。照得田園產業,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為憑,茲恆

【第 199 頁:版面影像】

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陞科、給發丈單以後,越年已久,各業戶轉輾售賣,併不遵例過戶,以致業是人非,有糧無田、有田無糧。本縣照冊啟徵,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,稽查根究,實屬為難。本應將現管業戶按律罰辦,姑念榛莽初開,理寬辦理,除諭飭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稟辦外,合行示諭。為此,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:自示之後,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,無論承買年分遠近,統限於八月底止,執持丈單,來縣稟請給照,以憑執業。每契價十元,隨繳照費銀二角;如逾限不來請照,一經查出,或被指控,定行按律著落,現管業戶分別罰辦,以為隱匿契稅者戒。此系本縣格外體恤,爾等務須激發天良,依限稟請給照,以免日後糾葛。至於八月以後典買田園,以及房屋等併無丈單隨交者,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,完納次年糧賦,均弗得稍有隱漏,致干究罰,其各凜遵,毋違,特示。

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。

正堂陳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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