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搜尋:    ※進階搜尋
◆叢刊目錄:  
  ◆您的位置: 首頁【叢刊目錄】→第150種:臺灣私法物權編 →第一章 總論→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→第八○ 札飭
操作說明
 ◇目錄瀏覽
. 瀏覽叢刊目錄
.開啟書籍目錄網頁
.瀏覽書籍目錄網頁
.開啟文章內容網頁
 ◇文章內容瀏覽
.瀏覽文章的內容
.瀏覽版面影像
.在首頁、書籍目錄、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
 ◇搜尋全文資料
.簡易搜尋
.使用布林邏輯符號
.進階查詢
 ◇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搜尋結果
.瀏覽文章列表
 

  第八○ 札飭

【第 201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八○札飭

欽加鹽運使銜、在任候補道、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,為提解事。案蒙臺藩憲沈札開:案查各屬征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,自應隨徵隨解,併將根簿繳查。茲查全臺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,僅據新竹、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,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,除鳳山、嘉義兩縣現辦覆丈,另行飭查提解外,合行札飭。為此,札仰該府即便遵照,迅即查

【第 202 頁:版面影像】

明所屬征收稅契,剋日提解司庫,一面仍飭將根簿繳查,毋任壓延,切切,特札,等因。蒙此,合就札提。為此,仰縣官吏立即遵照,將徵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臺藩憲收庫,併將根簿繳查,毋稍壓延,切速,此札。

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。

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。

.本文顯示:共  1  頁 .目前位置:第 1 頁
 
回到最上面
建議使用瀏覽器: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.0以上版本  最佳瀏覽解析度:800 × 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