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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八一 札飭

【第 202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八一札飭

欽命二口銜、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,為札飭事。案查各屬征收稅契,填用契尾,例應由司編發。從前所領,填用過半,即可備具料價,赴司請領,接續填用,以免曠誤。近來各屬來司請領,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,併收稅銀解繳赴司,竟行請發填用,實屬有違定章。凡請領契尾,炤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,批解稅銀,方准編給。近年閩省新章,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,絲毫無欠,始將契尾給發。除通飭外,合行札飭。為此,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,如已填用將竣,趕即赴司請領;一面將截存契根,檢同紅簿,造具花戶細冊,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,一併解繳清款,毋稍違延,切切,此札。

光緒二十年十月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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