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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八三 諭示

【第 203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八三諭示

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,彰化縣羅,為出示曉諭稅契事。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

【第 204 頁:版面影像】

屋以及承墾番業,巧寫永耕契字,併限滿典契,均應一律投稅;倘有隱匿不稅,或向稅差私相授受,甘花貼費;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,一業兩契,種種弊竇,難以枚舉,一經察出,炤例罰半充公,例載功令何等森嚴。況置買田園產業,推收入戶,完納稅契,系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,是則契已投稅,名曰紅契,管業誰敢霸佔,非徒目前無事,且無累於子孫,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,何須本縣三令五申。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,間有知理不明者,置買各項契據,每多吝惜小費,匿不投稅,不自知為要緊,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疊出。為此,諭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:所有舊存白契,以及新置產業契據,併承買番業,巧寫承耕契字,暨限滿典契,一概檢出,來縣投稅,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,不但目前無事,且能杜絕子孫後患,竟何樂而不為。自示之後,如敢故違,或被稅差稟究,一經察出,定即照例罰半充公,以杜隱匿。印契未發,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釐餘,併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,自干各戾,各宜凜遵,無貽後患,毋違,特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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