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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一 墾單

【第 207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一墾單

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,為懇給單示,以便墾荒裕課事。據陳賴章稟稱:『「竊照臺灣荒地,現奉憲行勸墾章,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,東至雷厘、秀朗,西至八里分干脰外,南至興直山腳內,北至大浪泵溝,四至併無妨礙民番地界,現在招佃開墾,合情稟叩金批准給單示,以便報墾陞科」等情,業經批:「准行」,著該社社商、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,茲據社商楊永祚,夥長許總、林周,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:「祚等遵依會同夥長、土官,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,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,併無妨礙,合就據實具覆」』,各等情,到縣。據此,合給單示付墾。為此,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,炤四至內開荒墾耕,報課陞科,不

【第 208 頁:版面影像】

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爭;如有此等故違,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,以憑拏究。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,毋得開多報少,致干未便,各宜凜遵,毋忽,特示。

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。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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