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 佃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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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佃批
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,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,開墾未透曠地一所,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,認墾犁分半張,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,每張犁分併屋場、菜園、禾埕、圳路在內,以六甲為准,其租首二、三年,炤臺例一九五抽的,供納社番口糧粟。至供成水田日,按甲納租粟八石,無論年情豐歉,業佃不得加減。其租務要晒乾風淨,早季完明,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;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,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,業主不得阻難。再議明: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,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,業四佃六,三年之後系佃自理。口恐無憑,立給佃批,付執為炤。
業主何某。
乾隆三十二年十月□日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