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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四 諭示

【第 211 頁:版面影像】

驗明填單,一面照章取費,一面領單,以免差催擾累。其有契在內地者,務須先赴局報明,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;如不報明,及任意玩延者,查出,一半契價充公。

一、新收錢糧,歸小租戶完納;惟既歸小租戶完納,則大租戶所收大租穀石,自當照現定章程,將應完錢糧數扣出,撥還小租戶,以照公允。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,所有應收大租穀,除扣外尚餘若干,仍准大租戶報官立業,由官另給單照執憑,以杜小租戶拖欠。

一、無論紅契、白契,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,立即將契發還,斷不准借端扣留。應收單費外併不准諸役人等私索分文;如有此情,許該業主稟請查究。

一、驗契無論紅白,必須各有上手老契,併行徵驗,以杜假冒。

一、民間契據,或胎押別處,或暫典他人,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,方免爭競。其無契而實有業者,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,不得給單。

一、一業兩爭、已控在官者,應暫剔出,俟地方官訊斷定案,再行核給紅單。

一、配納番租之田園,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;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,其中開銷名目甚多,若不分別剔除,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。茲定於十四年,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,每社一人,由縣點充給戮,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穀,散給番丁,不准包辦之人經手。其書院膏伙、育才辛金等項,即分別應留、應減、應裁,頒

【第 212 頁:版面影像】

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,悉心體察,稟明示遵。至漢人包辦番租,本屬違例,姑念相沿已久,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,如有盈餘租穀,由小租戶酌量貼補;倘無盈餘,則不必貼補,以昭公允。

一、近山隘田,亦應一律陞科,給單收費,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,歸小租戶完納,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,餘租概免,以示體恤。

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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