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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31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一四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宋,為出示曉諭事。案准恆春營談遊府移,據代防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:奉飭開墾內山一帶荒地,以充賦稅等因,遵將開墾牡丹灣外灣地方情形,稟蒙移縣立案,給照墾闢在案。茲查附近八 灣之漁藤纜地方,有水源可以引灌,從前曾經客民開墾埔地,嗣因遷徙逃亡,日久仍成荒蕪,現擬接續墾闢,理合稟請移縣立案給照,以免奸徒藉詞爭執等情,移請立案等由。准此,查該處地方從前究竟何人承墾,縣中無案可稽,莫從查考,既據該效用古阿昂稟請開墾前來,應查明來歷,以免日後爭端,合行出示曉諭。為此,示仰閤邑閩、粵籍人等知悉:爾等如果曾在該處開闢,因事遷徙,以致拋荒,現在情願出首復墾者,限十日內赴縣報明界址,給照復墾,炤例試墾三年,報丈陞科;倘於限內併不赴案報明,迨經他人墾復,始行出首控爭者,一概立案不准 【第 32 頁:版面影像】 。本縣為爾等工本起見,慎毋因循自誤,各宜懍遵,毋違,特示。 一、出示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三日。 正堂宋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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