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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八 諭示

【第 217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八諭示

欽加提舉銜、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,批候飭差協同查抄完糧事。緣本縣下車伊始,章程未定,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,是以議立加三章程,示諭遵完,原屬一時權宜之計,併未通盤籌議,茲經訪悉輿情,若不論租數多寡、田畝肥瘠,一概照此貼納,雖於大租戶無虧,卻與小租戶有礙,似應變通另議,以免偏抑。每田一甲,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、三石至五、六石者,似照加三貼納;若每甲完租穀至七石以上者,即著各小租戶邀同會議,酌量貼納,總須兩得其平,大租戶不致吃虧,小租戶亦不致有礙,方昭公允;倘大租戶藉端刁難,小租戶恃頑抗欠,均干提究。爾迅將應完十六年錢糧,先行按數清完,掣串呈驗,毋得推諉干咎。抄此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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