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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228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一八諭示 頭品頂戴、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,為出示曉諭事。照復全臺田畝,歷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隱匿,是以奏明清丈,以重國課。現在南北兩屬,將次丈量完竣,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,或曾經投稅,或空執白契,或現丈與該業戶內前執田契不符,以及新墾溢田,暨從前有田無契者,統不劃一,此次清丈後,應由藩司一 【第 229 頁:版面影像】 律刊發丈單,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為契據管業。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為據,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,亦准照給丈單。所有應收丈量單費,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諭,定明數目,按甲抽收,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。除通飭各縣遵照外,合行出示曉諭。為此,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:嗣後如有此等情弊,即行指名稟追,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內有私索丈費之事,倘或已被索付者,准即來轅指稟查追抵繳,決不寬貸,其各凜遵,毋違,特示。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給。 告示實貼曉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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