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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一九 札飭

【第 229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一九札飭

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,為轉飭事。本年五月二十七日,蒙本道憲唐札開,准臺藩司移,奉臺藩司移,奉總督部堂楊憲劄,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,准戶部咨,福建司案呈,內閣抄出閩、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:臺灣辦理清賦,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,擬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,就田抽收丈費,除撥還清賦經費外,其餘撥歸鐵路、地價、車房等項,應俟收齊,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別歸案造報,附片一件。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,奉硃批:該衙門知道,欽此欽遵。抄出到部,相應恭錄諭旨,移咨

【第 230 頁:版面影像】

閩、浙總督兼福建巡撫、暨臺灣巡撫遵照,併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,將某則田園若干?共收丈量費若干?撥給清賦經費若干?撥歸鐵路、地價、車房等項若干?以及支銷細數,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核,毋稍遲延可也,等因,到本部堂。准此,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,等因,到司。奉此,合就移知,請煩查照轉飭施行,等由。准此,除分行外,合就行知。札到該府,即便轉飭所屬查照,毋違,此札,等因。蒙此,除移行外,合亟轉飭。為此,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,即將收支丈費細數,逐一分晰造報,毋違,此札。

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。

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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