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三 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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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三執照
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,為給發墾照事。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:竊從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,東至大崙分水界,西至大崙分水界,南至路牌小溪界,北至大崙分水界,四至界址分明。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,但未蒙恩懇分執,未免有糊混之虞;若蒙准賜給發墾照,庶可再興工開闢,待耕成請丈,分別課納,永遠掌耕。理合瀝情稟請,叩乞電施行等情前來。除批示外,合行給照永墾。為此,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陞科,以杜爭端,切切,須炤。
拑享第二十一號。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。
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。
分府限□□日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