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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238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二九執照 (前文略)給照成墾事。案據吳永興稟稱:承父遺下墾管木屐 、長寮兩處地方,東至木屐 大山,西至長寮大山,南至□□□,北至珠仔山嶺腳,四至界址明白。內荒埔較多,成田尚少,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,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,東至溪頭,西至火空,南至木屐 山,北至西魯榻崙,四至界址明白。該處地方俱未領墾,叩乞准予給照等情,業經票差查勘在案,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,併無轇轕等情,據此,合行給炤。為此,炤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,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,報丈陞科;如逾二年,仍舊拋荒,另有別人開闢,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,切切,勿違,須炤。 【第 239 頁:版面影像】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。 一、批明:永興、振成兄弟,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,凡所承物業,炤兩大房均分。茲因墾照難以開折,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,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,批明為炤。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。 一、批明: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,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,批炤。 一、批明:內抽出水井湖、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,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,批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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