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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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一開墾佃耕字
立出開墾佃耕字人臺邑郡城內大東門業戶林道記,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,業在新豐里。其業一所,座落土名石梯內,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,應額掌管,不得混界。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,不論年豐歲歉,清楚明白,不能拖缺稅銀;如有拖缺稅銀者,聽林道記起耕加稅;若無拖缺,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,亦不得加稅。保此山業果系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,與別房親人等無干,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,亦不得加稅,從上年收給憑單,聲明存炤。此系二比甘願,各無反悔,恐口無憑,今欲有憑,立開墾佃耕字一紙,付執為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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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治二年十二月日。
代書楊國瑞
立出開墾佃耕人林道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