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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三五 招佃字

【第 243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三五招佃字

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,有二重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,已將自己鬮分應分水田,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,東至蘇家田為界,西至伊侄田為界,南至圳岸為界,北至大路為界,四至明白,退歸本館變賣抵價,永無贖還矣!茲因欲銀費用,將

【第 244 頁:版面影像】

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為佃,三面言議,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,即日收清足訖,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,輸納本館大租穀一十八石四斗正,其車水銀照例貼納,不許欠缺租項。此系本館退歸田業,甘願招佃前來耕種,永為己業。口欲有憑,立招佃字一紙,併上手退耕字,共二紙,付執為炤。

業主王

嘉慶三年十二月日。

為中人黃章程、巫紹開

立招佃字人業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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