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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

【第 245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

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、吳意、吳杞等,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、鄭光顏認墾蔗份園二埒,共牛掛一隻,內份器九掛得一;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,方頭家大租糖五,杜頭家大租二:共一十二。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,毗連四

【第 246 頁:版面影像】

坵,計二甲七分五釐,東至山坪,西至方田,南、北俱至吳園。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,四坵毗連,計一甲二分五釐,東至山坪,西至吳園,南至車路溝,北至許典陳園,四至明白為界。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,自道光二年起,至十三年止,共六十,無力清還,願將此園底退還林業主,以抵清完。託中言明,蒙林業主許允,即日將園收管,併積欠伊份內之大租,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,以憑洗清。意等一退千休,異日此園或留或棄,自當聽林業主之便,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。此系二比甘願,各無抑勒,口恐無憑,合立退佃字一紙,併繳約字一紙,共二紙,執為炤。

批明:方、杜二頭家之大租糖,道光十五年以前,系意等逐年完納無欠;道光十六年以後,林業主自應理完,合再炤。

道光十六年月日。

為中人吳育、吳佑

立退園底字人吳意、吳杞

代筆許玉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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