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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

【第 246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

【第 247 頁:版面影像】

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,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,共牛掛一隻,份器九掛得一;年該納氏大租塘五,方頭家五,杜頭家二:共十二,折青糖十二擔。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,毗連四坵,計二甲七分五釐,東至山坪,西至方田,南、北俱至吳園。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,四坵毗連,計一甲二分五釐,東至山坪,西至吳園,南至車路溝,北至許典陳園,四至明白為界。今先姑棄世多年,尚未歸土,茲欲擇日安葬,乏銀費用,願將此園出賣,先盡問房親不承受,外托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,三面言議,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。其銀即日同中收訖,其園隨時踏界,交付銀主掌管,收稅完租,永為己業。氏一賣千休,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。保此園果系氏承佃返還物業,與他人無干,亦無重張典掛,以及來歷不明等情;如有此情,氏自出頭抵擋,不干銀主之事。此系二比甘願,各無抑勒,口恐無憑,合立賣盡契一紙,併繳退還字一紙,原約字一紙,共三紙,送執為炤。

批明: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,再炤。

二月二十日。

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。

驗契三紙填給司單。

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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