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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三九 奏議

【第 249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三九奏議

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,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,為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事。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,多系隻身在彼,向皆不許攜帶婦女,其意為臺地遠隔重洋,形勢險要,人民眾多,則良姦不一,恐為地方之害。近來閩省之人,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,多謂人民居彼,既無家室,則無父母妻子之繫、久遠安居之心,所以敢於為非;若令搬眷成家,則人人守其田廬,顧其父母妻子,不敢妄為,實安靜臺境之一策。臣因其說甚近情理,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,查得臺灣府所屬縣之中臺灣一縣,皆系老本住臺之人,原有妻眷;其諸羅、鳳山、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,全無妻子,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,敢於為非,且聚二、三十人或三、四十人同搭屋寮,共居一處,農田之時,尚有耕耘之事;及田收之後,頗有所得,任意花費,又終日無事,惟有相聚賭飲,飲酣賭輸,遂致共謀竊劫。若令各有妻子,則內外有分,不至雜沓紛紜,且各顧養贍妻子,則賭飲花

【第 250 頁:版面影像】

費之事自滅;各顧保守家室,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,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。就臣愚昧之見,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;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。請嗣後住臺人民若欲搬眷住臺,其貿易、雇工、及無業之人,全無田地,原非安土之輩,概不准搬外;其開墾田土,實在耕食之人,欲行搬眷者,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,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,併有房廬者,即行給照,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,仍查明安插,務期明晰。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,住臺經五年,而業主又肯具狀保系誠實不多事之人,如有妄為,甘與同罪者,亦准其呈明給照,撥眷前往,查明著落,業戶保領安插;其佃田不及一甲,住臺未滿五年;及雖佃田滿一甲,住及五年,而業戶不肯具保者,一概不准。如此辦理,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人之家;而就此一番確查,又可以其田產多少之概,併系何人下之佃戶,設有犯法,責有所歸,查拏亦易,似為有益。至現今甫往臺灣,求田耕種之人,即系誠實,現無田業,亦應一概不准帶眷前往,以防生事。此臣愚見所籌,未敢遽行,謹將情節繕摺奏聞,伏乞皇上睿裁,謹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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