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七 佃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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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七佃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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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衙管下睦宜莊,有添亨田六甲八分,因積欠大租穀無力完納,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。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,其田六甲八分,坐在睦宜莊前,坵數不等,東至金、陳宅,西至葉宅田,南至大圳,北至陳宅為界,四至明白,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。銀即日同中收訖,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,永為己業。年該納大租穀五十四石四斗正,炤莊例自備乾淨好粟,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,不得短欠升合;如有短欠,聽業主吊起別耕。今欲有憑,立給批一紙,付執為炤,行。
嘉慶五年七月日。
中人黃為玉
立給托施伯慎
批明:陳英觀、陳鶴觀、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,作三分均分,每份分田二甲,珠明二分六釐六絲,再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