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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五四 賣盡契字

【第 268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五四賣盡契字

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內陳火,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,坐落土名東西煙;又一所坐落土名內茄茇;其東、西、南、北四至,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。此界內

【第 269 頁:版面影像】

歷年應抽大租穀共一百九十二石。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,先父在日,將此界內大租抽出九十五石,典過徐合記,上手契內經已批明,火所收歷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。今因乏銀別置,情願將此額大租草地出賣,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,外托中引就,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,三面言議,時值價銀四百大元,其銀即日同中交訖,其草地大租隨即踏界對佃,交付買主前去掌管,收租抵利,永為己業。一賣千休,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。保此業果系是火承祖遺下之業,與別房親人等無干,併無重張典掛他人,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;如有不明,火自當出首抵擋,不干買主之事。此系兩願,口恐無憑,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,併上手契四紙,共五紙,付執為炤。

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,再炤。

光緒丁酉年八月日

知見人妻李氏

親立賣盡契字人陳火

為中人王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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