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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六○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

【第 278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六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

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,先年兄弟三房分業,有鬮得水田一處,坐落土名大溪石磊仔。今將鬮內應得田業,截出一節,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,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,西至田尾石釘,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,南至車路,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,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,四至界址面踏明白。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,作六股均分,此業應得一股,以及魚蝦陂草,各照水額配分。又帶陂下圳路一條,其水由圳到田灌溉,併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。至於六成大租,系安自己上節田業,每年包納清訖。今因乏銀別創,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,先問至親不欲承典,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,當日憑中三面言定,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。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,併無短少,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之業;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,系典主一力抵擋,不干承典人之事。即日踏明界址,交付銀主前去掌管,收租抵利。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,贖回之日,銀還字還,兩無迫勒。口恐無憑,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,帶鬮分一紙,紅單一紙,共三紙,付執為炤。

批明: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,批炤。

批明:帶茅屋間數,及禾埕、菜地、風圍、竹木,三股安應得一股,俱帶交承典之

【第 279 頁:版面影像】

人掌管。其帶屋等件,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,批炤。

批明: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,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,批炤。

批明:無利紅花銀四元,現時系銀主備出,到贖田之日,典主自當備還,批炤。

再批明: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,批炤。

批明:至辛卯年,安父子再託原中,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內,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,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,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,言定每年租,不拘加減,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,安不能再向領租,批炤。

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。

為中弟阿雲

代筆人阿拈

在場男阿引、侄阿昌

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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