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四 墾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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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四墾單
付單業主徐本定,於乾隆十八年間,承買汪淇楚,即戶名汪仰詹,土名眩被埔、迭船港、蠔殼港、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,經洪仰詹報官勘明陞科在案。併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壢大窩莊青埔地一所,當即親具認耕領字,按年照例輸納租穀一九五抽的,明約租穀車運至倉,風扇乾淨交納,不得抗頑;如有怠惰頑延,拖缺誤公,及越分犯規,聽從業主呈官究治,起耕招佃,此單付炤。
批明:承給大溪墘伯公壢大窩莊,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壢車路為界,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,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,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,四至界址分明,併帶伯公壢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。其界址內限至三年開闢,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。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,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別佃,再炤。
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