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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36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二一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劉文觀、吳添觀、潘三枝、趙順來等,因本年十月間,招墾眾佃戶移徙致居大埔莊,經向埤南新街張義春號當堂面議,日後開墾成田園,萬年永遠,眾墾 【第 37 頁:版面影像】 戶每年每季穀、麥、麻、豆、地瓜,付墾首張義春號一九抽收。其錢糧正供、番租,該眾佃戶願備完納,與墾首無干。此系兩願,各無反悔,恐口無憑,立合同字二紙,付執為炤。 一、議者: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來,眾佃戶應抵當,此據。 一、議者:遇眾墾民風水不調,棺槨衣衿之費十二兩五錢,應墾首抵當,此據。 一、議者:每年五穀欲有出糶者,盡付墾首收,不許他人採糴,此據。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陽月日。 立合同字人張義春號墾戶潘三枝、劉文觀、吳添觀、趙順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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