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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 292 頁:版面影像】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,為結鐵租,以便交納事。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壢大崙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,東至邱長埔為界,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,南至崙頂山水分流為界,北至林家埔為界,四至界址分明。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,併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,年間依例抽的,不堪奉文按丈甲聲,系佃人勤勞,即就本處築陂鑿圳,引水灌溉,墾闢耕種,遞年抽的不一,業佃維艱,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,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,不拘既墾成田、未墾埔地,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,永遠定例,不得加減。即日言議:早季收成之日,務要晒乾扇淨,運至公館交納足額,割給完單,付佃執照,不得藉延。此系業佃兩願,併無抑勒,不得反悔,今欲有憑,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,付執為炤。 即日批明: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,立批,再炤。 【第 293 頁:版面影像】 再批明:倘年間播插單冬,即將單冬之穀抵納,立批,再炤。 業主。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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