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六 招佃批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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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六招佃批字
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,有承買岸�媯左嶽H地一所,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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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,原經踏過四址分明。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,按甲納租,每甲納租八石,永為定例。系官較斗量,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,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,隨秤交納;如無隨租秤交,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,方算實租。其穀務要晒燥重風乾淨,不得濕冇抵搪。至莊中修理橋路,開築埤圳,以及埤頭雜費等項,系佃人之事。再者,不得容留匪類,開場聚賭等情;如有此情,查出稟官究逐,另招別佃。若佃人欲退,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。今欲有憑,立招批字一紙,付執為炤。
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。
管事
業主張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