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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第八二 佃批

【第 300 頁:版面影像】

第八二佃批

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,有置買草地一所,坐落南大肚山腳莊,土名轆過。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,議定犁分一張,配埔五甲,其埔好歹照配,付佃自備牛車、種子前去耕作,年照莊例,凡雜種耔粒,俱作一九五分抽的,不得少欠。如開水圳為水田,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,次年每甲納粟六石,三年清丈,每甲納粟八石,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。如有熟田付耕,首年該納粟八石滿;如開水,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。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,疏通上下水圳,系佃等之事。至成田之日,再丈甲數,每甲納租八石滿,不得增多減少;經風扇淨,車運到港完納,永遠定例。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。如佃等欲回內地,或別業,欲將田底頂退下手,務要預先報明業主,查其短欠租穀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,聽其頂退,收回田底工力之資。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,不得

【第 301 頁:版面影像】

少欠升合,亦不得故違憲禁事。不遵莊規,窩容匪類,及為非作歹,如有此等情弊,被莊主查出,稟逐出莊,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,不許異言生端。今欲有憑,立佃批一紙,付執為炤。

業主楊。

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。知見管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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